本协会宗旨是: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根据国家的易胜博客服电话发展战略,制定任务,协调会员关系、规范会员行为,为会员提供服务;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;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,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;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易胜博ysb248网址易胜博客服电话行业健康发展,为我市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。
易胜博ysb248网址易胜博客服电话协会章程
(修改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会名称是:易胜博ysb248网址易胜博客服电话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。英文名称: Y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n Building,英文缩写YZAEEB)。
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易胜博客服电话行业的服务管理、开发研究、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易胜博客服电话技术研究、应用和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,是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易胜博客服电话发展战略,制定任务,协调会员关系、规范会员行为,为会员提供服务;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;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,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;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促进我市易胜博客服电话行业健康发展,为我市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易胜博ysb248网址城乡建设局和易胜博ysb248网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易胜博ysb248网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:易胜博体育开户省易胜博ysb248网址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座10楼,邮编225003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1、研究探讨易胜博客服电话技术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易胜博客服电话技术研发或生产、经营企业的要求和意愿,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;
2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,推进行业管理,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;
3、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,组织实施行业统计,参与诚信评价、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、技术达标评估等工作;
4、引导和推动易胜博客服电话技术研究、生产、经营企业面向市场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完善经营机制,增强市场竞争力,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,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;
5、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开展行检行评,规范行业行为,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、优秀企业、优秀人才等;
6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组织开展法律咨询、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,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;
7、编辑会刊,搞好宣传网站体系建设,收集、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、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,推广与展示易胜博客服电话科技成果,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、岗位技能培训,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;
8、与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,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
9、承办政府部门、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;
10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并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,提出意见或建议;
3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4、获取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5、对本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3、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4、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
5、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反映情况,提供真实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采取警告、业内通报批评、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,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、罢免协会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,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。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,报常务理事会确认,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常务理事;
3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或免去名誉会长;
4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5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8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9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10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1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12、审议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。
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2、筹备召开理事会;
3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;
4、行使第十八条1、4、6、7、8、9、10项的职权;
5、审议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
会长、副会长经理事会民主协商、选举产生。
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7、团结群众,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,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;
8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,在为企业服务,为政府服务中,起到纽带、桥梁作用;
9、清正廉洁,作风正派.遵纪守法,求真务实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免除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职务:
1、会员资格被取消;
2、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;
3、不能胜任其职务;
4、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;
5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6、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。
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由本会推荐,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,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提名后,按章程有关规定进行选举;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的选配和调整,由本会根据需要提出方案,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、工作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可连选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;
2、协调本会各机构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、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定;
4、决定秘书处等各机构、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任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或赞助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
7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,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的财产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经修改的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因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形成决议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